空運鑒定報告|航空運輸條件書辦理
由于航空貨物運輸對安全的要求非常高,特別是利用客機機腹艙進行貨物運輸時,因此有些物品在空運前需要提供鑒定報告。
根據IATA902國際航空運輸協議要求,距被測物品表面2.1m處的任意磁場強度應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貨運輸(出普貨鑒定)。
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貨物均會在空間產生磁場,需進行磁性貨物的安全檢測,以保證飛行安全。如:磁鐵、對講機、電機、激光磁頭等。
貨物運輸鑒定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貨物名稱及其企業標識、主要理化特性、被運輸物的危險特性、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緊急處置方法等。目的是為運輸單位提供與運輸安全性直接相關的信息。
1.1 為規范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以下簡稱為鑒定機構)所從事的活動,確保鑒定機構所提供的貨物鑒定結論的準確性,航空運營人根據鑒定而進行載運的貨物不會對飛行安全造成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規定》第76.93 條(a)和第276.107 條(a)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貨物航空運輸托運人、運營人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貨物航空運輸條件試驗數據和結論的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對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及國家專項規定的物質進行識別和檢測的機構不適用于本辦法。
1.3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總局飛行標準司統一管理和監督鑒定機構所從事的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活動,并依據各地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需求,對鑒定機構實行數量或鑒定類別的宏觀調節,以保證鑒定機構的鑒定品質??偩趾娇瞻踩夹g中心危險品運輸管理室和相關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部門依照授權,協助飛行標準司對鑒定機構的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